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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01971号

原告王丹诉被告沈阳辽一网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丹,沈阳辽一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01971号原告王丹。被告沈阳辽一网络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1号。法定代表人王朝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迪。委托代理人周世杰,系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诉被告沈阳辽一网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7元,退还给原告王丹。

审判长  曹立刚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