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军,该支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玥,居民。被执行人杨友珍,居民。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玥、杨友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板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099.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玥、杨友珍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板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明韬执行员 何 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卓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