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1626号原告肖良,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光山县双达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双,经理。被告光山县商务中心区上官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胜华,主任。委托代理人余全友,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远鹏,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肖良诉被告河南省光山县双达实业总公司、光山县商务中心区上官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肖良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光山县双达实业总公司、光山县商务中心区上官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肖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良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光山县双达实业总公司、光山县商务中心区上官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肖良承担。
审判员 李敏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梦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