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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01626号

原告肖良诉被告河南省光山县双达实业总公司、光山县商务中心区上官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良,河南省光山县双达实业总公司,光山县商务中心区上官岗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1626号原告肖良,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光山县双达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双,经理。被告光山县商务中心区上官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胜华,主任。委托代理人余全友,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远鹏,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肖良诉被告河南省光山县双达实业总公司、光山县商务中心区上官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肖良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光山县双达实业总公司、光山县商务中心区上官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肖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良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光山县双达实业总公司、光山县商务中心区上官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肖良承担。

审判员  李敏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梦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