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2015]紫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紫阳县某某硅石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陕西省紫阳县某某硅石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陕西省紫阳县某某硅石开发有限公司。汪某某与陕西省紫阳县某某硅石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省紫阳县某某硅石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汪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省紫阳县某某硅石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紫阳县某某硅石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陕西省紫阳县某某硅石开发有限公司现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4)紫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省紫阳县某某硅石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贤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