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亓林,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凤,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福军,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秀娥,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凤,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福军,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姚文宇,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王莉,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宪平,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韩宇,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孟庆尧,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亓林、梁秀娥、姚文宇与被上诉人孟宪平、孟庆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4月30日、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82号和(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裁定。宣判后,亓林、梁秀娥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0154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法院(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裁定,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0157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法院(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指令沈河区人民法院对两案进行审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亓林、梁秀娥、姚文宇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孙悦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范猛、
代理
审判员杜娟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亓林原审诉称,2013年7月,亓林经人介绍从孟宪平手中购买承兑汇票,双方约定亓林以192,600元的价格从孟宪平处购买20万元金额的承兑汇票,亓林于2013年7月2日向孟宪平账户汇入人民币192,600元,到期孟宪平未按约定给付亓林承兑汇票,后经亓林多次向孟宪平索要,孟宪平均未向亓林交付其承诺的票据,后孟宪平表示无法给付票据,于2013年7月16日使用上述账户向亓林账户转入10万元人民币,但剩余款项迟迟不予退还。现请求孟宪平返还亓林不当得利92,600元;赔偿亓林损失8002.18元;诉讼费由孟宪平承担。梁秀娥原审诉称,2013年7月,梁秀娥经人介绍从孟宪平手中购买承兑汇票,双方约定梁秀娥以48.2万元价格从孟宪平处购买50万元金额的承兑汇票,梁秀娥于2013年7月2日向孟宪平账户汇入人民币48.2万元,到期孟宪平未按约定给付梁秀娥承兑汇票,后经梁秀娥多次向孟宪平索要,孟宪平均未向梁秀娥交付其承诺的票据,后孟宪平表示无法给付票据,于2013年7月16日使用上述账户向梁秀娥账户转入20万元人民币,但剩余款项迟迟不予退还。现请求孟宪平返还梁秀娥不当得利款28.2万元;赔偿梁秀娥损失24,369.5元。孟宪平原审辩称,亓林、梁秀娥因需要银行承兑汇票,通过孙贺联络孟宪平儿子孟庆尧,孟庆尧在从姚文宇处得知“能够弄到汇票”后,才由孙贺要求亓林、梁秀娥汇款,事成之后,孟庆尧、孙贺、姚文宇可以得到共计1200元的好处。在该交易过程中,孟宪平并未参与,也未得到利益。亓林、梁秀娥将购票款打入孟宪平账户时,孟宪平并不知情,只是在得到银行通知后,询问孟庆尧才知道亓林、梁秀娥购买票据一事。该款随即汇入姚文宇提供的账户。孟宪平并没有参与该笔银行承兑汇票的买卖,也没有占有亓林、梁秀娥的资金,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孟庆尧原审述称,孟宪平是我父亲,这个事情和孟宪平没有关系,是我和孙贺、姚文宇三个人促成的这个事情。2013年7月份,孙贺找我说要买共70万的承兑汇票,让我帮着找找。亓林是做钢材生意的,孙贺是亓林企业的员工。2013年7月2日上午姚文宇说能弄到汇票,下午3点多姚文宇把卡号发给我,是姚文宇妻子杨光的工行卡号,我让孙贺将钱打到我父亲孟宪平的卡中,一共674,600元,我扣除了1200元(我、姚文宇、孙贺的中介费用),后将673,400元现金汇入杨光的工行卡内,我问姚文宇钱是否收到,姚文宇说没收到,对完卡号后,姚文宇说打错了,打入他妻子卡里了,我让姚文宇还钱,其归还亓林、梁秀娥30万元,余款至今拒不归还,一直拖到现在,汇票也没有给亓林、梁秀娥。本案应由姚文宇承担还款责任。姚文宇原审述称,2013年5月1日我接到孟宪平打电话,说大连有一张500万元的承兑汇票,让我筹钱,我和孟宪平、于洪年共同出资大约485万元(其中我出资60万元),孟宪平和孟庆尧与卖方联系并购买,由孟宪平将485万元打入卖方账户,我根本不知道卖方是谁,购票一直全部由孟宪平和孟庆尧操作。钱汇走了,对方收钱后失踪,至今未收到汇票。这次孟宪平汇入我妻子杨光工行内的674,600元即是其偿还我上述买卖汇票的款项。我不认识亓林和梁秀娥,未与亓林、梁秀娥发生过买卖汇票交易。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审
经审理查明,亓林、梁秀娥经案外人孙贺介绍,通过孟庆尧欲购买银行承兑汇票。2012年7月2日,亓林、梁秀娥分别向孟宪平账户汇入购买汇票款192,600元和482,000元。同日,该账户中673,400元汇入姚文宇的妻子杨光账户。后亓林、梁秀娥因未收到汇票即向孟宪平索要购票款。索要购票款期间,亓林、梁秀娥的爱人、孟庆尧、姚文宇、案外人孙贺、于洪年、舒金海曾组织饭局共同协商还款问题。根据录音,亓林、梁秀娥的爱人向姚文宇主张返还款项,姚文宇承认收到款项,并承诺还款并以当时没有钱为由要求暂缓还款期限。录音的6分23秒亓林称“我们的意见是今天能把钱给了当然好了”。录音的6分36秒姚文宇称“这么地,一会儿我再给打过来5万,再给你打过来10万,完事儿回去再张罗去,我现在账户里没有钱……我尽快,钱不是多钱,我下礼拜大连还到一笔账,那个钱一到位,这点儿钱啥也不是,这么做你看行不行”。录音的8分22秒亓林称“这个事儿得先找孙贺,找完孙贺再找孟庆尧”。录音的第8分0秒孙贺问“能不能啊,以后那些?”录音的第8分9秒姚文宇称“你别吱声了,你代表不了他”。录音的第10分14秒亓林称“因为这个事儿是孙贺操作的,我们找得先找孙贺,找完孙贺再找孟庆尧,但现在咱们都坐在这一桌上了,咱们也可以直接通话,孙贺呢有权利问这个事儿”。录音的13分43秒亓林称“姚哥,这事儿到这种程度了,你说你的想法,我们听着,至于说我们同不同意再商量”。录音的第14分20秒梁秀娥的爱人称“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是孙贺、孟庆尧、你,现在我就是要想把这个事诚实的那什么,你得叫我知道你的理由,挪用的这笔钱的理由得告诉我,否则我不会,你们是怎么个关系……我不知道这个理由的情况下,我怎么去承担?今天我摆这个桌,咱们这个事儿维持到现在,主要还是考虑这两个孩子,这两个孩子又是直接的当事人”。录音的16分03秒姚文宇称“这里面的理由呢,咱就有事儿,我们公司这个里边有点罗乱事,我不能和你们说得太多了”。录音的17分14秒中有人问姚文宇“你和孟庆尧他爸有没有债务纠纷,你们之间有没有债务纠纷”。录音的17分35秒梁秀娥的爱人称“我钱给你了,你就得给我票,这是天经地义的,由于他俩操作的原因,这个钱到了你手,回头你说要给我们,分期地给我们,那就得告诉我你为什么要分期……”。录音的21分15秒亓林称“做啥事儿都得有目的的吧,你把钱扣是什么目的?”录音的21分28秒“我们公司出了点事儿,俺仨合一起做了点买卖,出了点儿事儿整得挺乱套,出了点儿纠纷……能做在一起再做,不能做再谈,有这么笔钱到了,我告诉打我媳妇账上了,我媳妇那意思说行了拉倒吧,这里面账太乱了,风险也太大了,咱们撤资咱不干了。我说别介,我把大连的事儿解决完的,完了再谈咱们做不做买卖的事儿……我媳妇说不做了,咱拿咱自己的钱,咱不做了还不行啊……”。录音的23分27秒梁秀娥爱人问“这个钱汇到谁的名头上了?”录音第23分33秒孟庆尧回答“当时你们不是要票吗,完事贺年哥联系我,联系到我之后,他说他有票,他说他有票这边就给打呗,这么熟,他给我一个账户,个人卡,姓杨。我也不知道这是他媳妇的账户,你们有需要,我在中间就尽量把这件事做好呗”。录音的第26分43秒梁秀娥的爱人问“你当时你看到票没?你跟我说句实话,你手里有票没?”姚文宇回答“有票……基本上都谈完了”。2013年7月13日,姚文宇向孟宪平账户退款30万元。2013年7月16日,孟宪平账户向亓林转账10万元,向梁秀娥转账20万元。姚文宇因2013年5月与孟宪平及案外人于洪年共同投资遭受损失,拒绝返还剩余款项。现亓林、梁秀娥起诉要求返还剩余购票款并赔偿损失。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亓林、梁秀娥根据案外人孙贺和孟庆尧的居间介绍欲购买承兑汇票,姚文宇向孟庆尧声称自己手中有票,亓林、梁秀娥按孟庆尧的指示,将购票款转入孟宪平的账户,随后该款立即转入姚文宇指定的其妻子杨光的账户,即该案的法律关为经过案外人孙贺和孟庆尧的居间行为,在亓林、梁秀娥与姚文宇之间形成了汇票买卖的合同关系,因该合同关系违背我国的金融管理规定,故为无效的法律关系。亓林、梁秀娥履行了付款行为,姚文宇未履行交付票据的行为。基于此,姚文宇应向亓林、梁秀娥负担返还购票款的义务。关于亓林、梁秀娥的损失赔偿请求,因承兑汇票买卖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亓林、梁秀娥、孟宪平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亓林、梁秀娥的损失请求未予支持。关于孟宪平是否应承担返还义务的问题,虽然亓林、梁秀娥将钱款转入孟宪平的账户,但亓林、梁秀娥并未举证证明孟宪平在此次汇票买卖关系中有主观意思的参与,且购票款仅是在此账户中中转,最终进入姚文宇的账户,且在未能拿到购票款后,亓林、梁秀娥也仅是向钱款的实际持有人即姚文宇主张权利,而未举证证明曾向孟宪平主张权利。故此,对亓林、梁秀娥要求孟宪平承担责任的诉请未予支持。关于孟庆尧是否承担返还责任的问题,通过双方陈述及录音,可以认定孟庆尧在此案中为居间介绍人,其向亓林、梁秀娥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并实际操作款项支付事宜,其自认扣除购票款中的1200元作为报酬。据此,孟庆尧虽参与该法律关系,但并非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是居间人身份,故其不应承担返还购票款的义务。关于其扣除的1200元酬劳问题,其虽促成合同成立,但因该合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根据当事人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的原则,该1200元为不当得利,孟庆尧应负责返还。因该款扣留在孟宪平账户中,孟宪平未举证证明该款的合法去向,原审法院确认该款项仍由其持有,应与孟庆尧共同向亓林、梁秀娥承担返还义务。关于姚文宇主张的孟宪平账户向其账户转账的673,400元为孟宪平对其的还款并提供出资协议、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等作为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孟宪平与姚文宇之间的出资协议为合作关系,并非欠款关系,不能证明孟宪平与姚文宇之间存在欠款的事实,故对姚文宇的此项抗辩,未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孟宪平和孟庆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返还亓林人民币1200元;
二、姚文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返还亓林人民币91,400元;
三、姚文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返还梁秀娥人民币282,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8元,由孟宪平和孟庆尧负担50元,由姚文宇负担7638元。宣判后,宣判后,亓林、梁秀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亓林、梁秀娥与孟宪平之间系汇票买卖合同关系,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孟宪平应承担返还款项的义务。孟宪平与孟庆尧、姚文宇之间的汇票买卖行为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姚文宇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孟宪平受领亓林、梁秀娥的款项属不当得利,应将不当得利的孳息一并返还。3、原审将诉讼费计算错误。姚文宇同意亓林、梁秀娥的上诉意见,亦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亓林、梁秀娥与姚文宇并不认识,亓林、梁秀娥与孟宪平为汇票买卖合同关系,孟宪平汇入姚文宇妻子卡中的673,400元为孟宪平偿还姚文宇的欠款,姚文宇向孟宪平卡中转账30万元为孟宪平向姚文宇的借款。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孟宪平承担向亓林、梁秀娥的还款责任。亓林、梁秀娥辩称,同意姚文宇的上诉意见。孟宪平辩称,亓林、梁秀娥是通过孙贺、孟庆尧向姚文宇购买汇票,与我无关,我是因账户内进款收到银行短信后才得知此事,要求维持原审判决。孟庆尧辩称,要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亓林、梁秀娥购买承兑汇票的磋商对象为孟庆尧,亦按照孟庆尧的指示将购买汇票款转到其父孟宪平账户里。在亓林、梁秀娥既不认识姚文宇,亦不具有向孟庆尧以外的第三人购买汇票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原审认定孟庆尧在本案中为居间介绍人,亓林、梁秀娥与姚文宇形成汇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妥当?另外,亓林、梁秀娥原审时的诉请为孟宪平收到购买承兑汇票款后未能交付汇票,故要求孟宪平承担返还购票款的法律责任,其并未向姚文宇主张权利,亓林、梁秀娥的诉请与本案不当得利的案由是否相符?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要求亓林、梁秀娥进一步明确其诉讼请求、诉讼理由以及责任主体,并依据当事人的主张确定本案案由及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正确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6元,退还上诉人亓林、梁秀娥7688元,退还上诉人姚文宇7688元。
审 判 长 孙悦
审 判 员 范猛
代理
审判员 杜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桂芸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