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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国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国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543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朝辉。委托代理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国瑞。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