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田照辉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照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880号罪犯田照辉(绰号田老大),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8)松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照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已缴纳3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〇一二年六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田照辉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田照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照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90分。该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331.6分,记功五次。获二〇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田照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照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审 判 员 吕 岩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