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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15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顾海晶与黄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海晶,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565-1号申请执行人顾海晶。被执行人黄飞。申请执行人顾海晶与被执行人黄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9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登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