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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李民初字第00697号

朱忠华与刘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李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小美。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吴礼旭,老坝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毛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毛 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培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