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田多让,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8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朱玉典,男,汉族,现年40岁,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多让与被告朱玉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多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多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海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光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