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磊与张诲涛、仵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张诲涛,仵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633号原告:刘磊、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416200210708025。被告:张诲涛,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仵强强,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与被告张海涛、仵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磊于2015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磊负担。(此页为正文)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李献忠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燕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