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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050号

李清平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清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50号罪犯李清平,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2日作出(2005)广铁中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清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5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3月6日交付执行。该犯系累犯。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8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12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清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2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