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殿才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李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殿才本院在执行上列被执行人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王 昊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家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