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5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瑞安市安达皮革有限公司、陈积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安达皮革有限公司,陈积汉,张莉莉,瑞安市安达皮革有限公司,陈积汉,张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894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安达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皮革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蔡伟达,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积汉。被执行人张莉莉。申请执行人安达皮革公司被执行人陈积汉、张莉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案款562400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本案同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2月11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取(2015)温瑞执民字第309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证明: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周家桥村联建房(产权证号:00××43,该房已在农业银行瑞安支行贷款抵押,且另案诉讼保全中)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积汉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董一村房屋(产权证号:002***08、该屋已另案诉讼保全中)均登记于被执行人陈积汉、张莉莉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尚品雅苑3幢一单元201室房屋(产权证号:002***55,该房已在招商银行温州分行贷款抵押,且另案查封中)登记于被执行人张莉莉名下。2015年6月11日至6月15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6月16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6月16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陈积汉在瑞安市鑫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享有股权。被执行人张莉莉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2015年11朋3日,本院向瑞安市公安局送达提请宣布护照作废函,宣布被执行人陈积汉、张莉莉护照作废并限制其出入境,并对两被执行人进行布控。因被两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陈积汉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周家桥村联建房(产权证号:00××43),已另案拍卖中,关于被执行人陈积汉、张莉莉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尚品雅苑3幢一单元201室房屋(产权证号:00***755),因已设定贷款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关于被执行人陈积汉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董一村房屋(产权证号:002***8)和被执行人陈积汉在瑞安市鑫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享有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无执行价值,不要求拍卖。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5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8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