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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济南沃卡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忠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沃卡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王忠峰,伊娜,张守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850号原告济南沃卡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薄国增,董事长。被告王忠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伊娜,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张守国,住山东省五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卡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忠峰、被告伊娜、被告张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卡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洪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