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3670号

戚秀英与上海集翔服装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戚秀英,上海集翔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670号申请执行人戚秀英,女,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执行人上海集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光欢。申请人戚秀英与被申请人上海集翔服装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金劳人仲(2015)办字第9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上海集翔服装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戚秀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资8238元。本院依法确定由

审判长顾国强、

审判员顾红顺、

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金劳人仲(2015)办字第999号裁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国强

审判员  顾红顺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