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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0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吴学忱与吴兵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忱,吴兵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01595号原告吴学忱。被告吴兵民。原告吴学忱与被告吴兵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学忱于2015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兵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学忱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吴学忱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梦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