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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00669号

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孔目庄鸿易冷风库,郝国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669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墨生,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晋州市孔目庄鸿易冷风库。经营者白书友被执行人郝国堂本案在执行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晋州市孔目庄鸿易冷风库、郝国堂借款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亦未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晋执字第006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方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双凯

审判员  聂文刊

审判员  赵永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