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5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290号原告谢某某,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某某,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12月16日下午3时在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石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