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盛永龙与彭金芳、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279号原告盛永龙,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彭金芳,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周浩,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盛永龙与被告彭金芳、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金芳、周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永龙撤回对被告彭金芳、周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盛永龙负担。审判员 袁 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