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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一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钟景美与王一高、阿苇滩镇人民政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景美,王一高,阿勒泰市阿苇滩镇人民政府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656号原告:钟景美,女,汉族,1953年4月7日出生,住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欧瑜,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高,男,汉族,1937年8月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吴剑,新疆景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阿勒泰市阿苇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赛力克别克·乌拉孜别克,阿苇滩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谢晶,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景美与被告王一高、第三人阿苇滩镇人民政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景美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景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景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钟景美负担。审判员  贾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