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554-2号
申请人:铜陵铜冠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王家俊。
被执行人:铜陵嘉陵建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姜安陵。申请人铜陵铜冠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嘉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铜官民二终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铜陵嘉陵建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铜陵嘉陵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壹佰叁拾伍万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牧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