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异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贺滢国。被申请追加人:刘军娥,女,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肥乡县盛世长安小区23-2-302号。
被执行人:张学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滢国与被执行人张学平借贷纠纷一案中,贺滢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刘军娥为被执行人。经查,张学平与在刘军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学平借李保生15000元,贺滢国为其担保,后张学平不还,贺滢国替其偿还本息17400元,张学平不还,为此形成诉讼。据肥乡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及河北公安信息网记载的信息,张学平与刘军娥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张学平与刘军娥系夫妻关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双方共同承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贺滢国要求追加刘军娥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追加为本案刘军娥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飞
审判员 邢长缨陪审员 薛贵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葛志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