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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行初字第304号

刘三喜诉被告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颁发收费许可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喜,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初字第304号原告刘三喜,男,汉族,1964年11月29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法定代表人吴占奇,任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0550702-X。

原告刘三喜诉被告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颁发收费许可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三喜负担。

审 判 长  牛莉娜

审 判 员  张海民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源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