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丽芳与龙堂金、莫菊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芳,龙堂金,莫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吴丽芳。被执行人龙堂金。被执行人莫菊香。申请执行人吴丽芳与被执行人龙堂金、莫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吴丽芳依据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堂金、莫菊香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1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龙堂金、莫菊香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龙堂金、莫菊香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龙堂金、莫菊香的财产进行了“四查”等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龙堂金、莫菊香在金融系统无存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产已因其他案件查封。本院已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未能执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在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广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