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中民终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侍晓琴、尚恩临与沭阳南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侍晓琴,尚恩临,沭阳南关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1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侍晓琴,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恩临,幼儿。法定代理人侍晓琴,系尚恩临母亲。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李鑫,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南关医院,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上海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广,院长。委托代理人孙启东,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侍晓琴、尚恩临因与被上诉人南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0897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经阅卷、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对上诉人侍晓琴、尚恩临感染丙型肝炎的原因以及因感染所受损害的大小等事实没有查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08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由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上诉人侍晓琴、尚恩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谈 强审 判 员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桐艺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