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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文霞与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二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霞,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霞。委托代理人郑荣珍,天津元平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二村。代表人韩树森,主任。委托代理人韩远涛,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世明,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文霞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二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丽民初字第3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文霞的委托代理人郑荣珍,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二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世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李文霞系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军粮城街二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4年8月,军粮城街二村村委会为本村40岁以上村民缴纳城乡养老保险,每人缴费金额69300元,资金来源为集体预留资金、地上物补偿、征地费用,以“2014年6月26日24时”为时点确定参保人员资格,即“2014年6月26日24时”满40周岁的村民。李文霞个人已缴纳养老保险。至此时点,李文霞已经退休,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参保条件,故未纳入参保范围。现李文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军粮城街二村村委会:一、停止侵权行为,向李文霞发放集体补偿金69300元;二、以693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李文霞支付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10日期间的利息3595.61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军粮城街二村村委会承担。原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利和义务处理该组织的事务。集体预留资金、地上物补偿、征地费用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财产,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合法权益。军粮城街二村村委会利用集体财产为符合参保条件的村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是完成对失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每人69300元是军粮城街二村村委会向社会保险机构为参保村民缴纳的一次性保险费用,并非是向成员分配补偿费,李文霞不具有享受该项待遇的资格,系因其不符合参保条件而未纳入参保范围。军粮城街二村村委会未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69300元集体补偿金,李文霞主张军粮城街二村村委会口头承诺分配其该款项并无证据证实,因此,李文霞所诉权利受到侵害不能成立,其诉军粮城街二村村委会分配其69300元亦无法律依据。李文霞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文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1元,由原告李文霞承担。李文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李文霞的原审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军粮城街二村村委会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军粮城街二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有两层含义:一、对于本村40岁以上村民均应当给予集体补偿金69300元,并没有注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就不再给付该补偿金。二、这笔补偿金应落实到40岁以上人员个人名下,分两种落实情况,一种是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通过向社保机构缴纳该补偿金的形式落实到人员名下,另一种是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再向社保机构缴纳保险费的,则应将该笔款项发放到个人。本案中,李文霞是符合40岁以上的本村村民,应当享受集体补偿金69300元,因李文霞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再向社保机构缴纳保险费,应将69300元补偿金直接发放给其个人。被上诉人军粮城街二村村委会辩称,不同意李文霞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李文霞陈述的69300元补偿金并不存在,村里只是给40岁以上的村民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因李文霞个人已缴纳养老保险,并已领取退休金,因此,村里无法再为李文霞缴纳养老保险。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李文霞向本院提供了军粮城街二村村民刘志明的书面证明、《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议案申请表》(2015年4月2日)(复印件)、《农村基层“六步工作法”决策步骤五》表(2015年4月3日)(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村委会在2014年决议给予不能再参保的人员退保险55800元,由于资金不足,暂退30000元。军粮城街二村村委会对于刘志明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初步议案申请表和决策步骤五都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初步议案申请表只是一个申请表,是否经过合法程序表决通过不清楚,因此对于其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刘志明未出庭,对其证明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初步议案申请表和决策步骤五均为复印件,军粮城街二村村委会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利和义务处理该组织的事务。本案中,军粮城街二村村委会决定用集体预留资金、地上物补偿、征地费用为本村40岁以上人员缴纳城乡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缴纳过程中,因李文霞个人已自行缴纳城乡养老保险,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导致李文霞未能享受到村集体的该项待遇。在此情况下,李文霞能否要求军粮城街二村村委会给予其69300元补偿问题,本院分析如下:因人均69300元是军粮城街二村村委会向社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缴纳的一次性保险费用,而非直接向村民发放的补偿金,且该问题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使用及村民利益,又是涉及村内部分村民的一类问题,对于该问题如何处理,应由该村村委会自行处理决定。现李文霞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问题已经村委会讨论并形成最终决议,故其要求军粮城街二村村委会直接支付其集体补偿金69300元及利息,依据不足。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22元,由上诉人李文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强国琴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牛卫锋速 录 员  周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