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630号申请执行人南通英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紫竹园3幢401、402室。法定代表人谢福华,董事长,电话:。被执行人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怡年路88号。法定代表人石晓林,董事长。关于南通英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及利息10152006.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55元,执行费77593元(未预交),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蒋晓荣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冻结其八个银行账户(其中四个轮候冻结),查询房产登记部门未发现其有房产登记。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南通英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案件程序终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石磊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