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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034号

蒋海波绑架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34号罪犯蒋海波,男,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5)长中刑一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犯绑架罪,判处罪犯蒋海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2006年3月9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1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8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5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益法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现累计考核分131.8分。2013年12月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考核分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海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17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