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1081号原告安新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大王镇尹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永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怡,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中联建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标准厂房A022号房。法定代表人杨国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中联建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新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中联建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70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告安新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侯树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 琳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