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宗达与郑志、黄姿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达,郑志,黄姿生,吴益杰,颜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362号原告:陈宗达。被告:郑志。被告:黄姿生。被告:吴益杰。被告:颜丽丽。原告陈宗达与被告郑志、黄姿生、吴益杰、颜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郑志、黄姿生、吴益杰、颜丽丽共同偿还原告陈宗达借款2万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郑志、黄姿生共同偿还原告陈宗达借款0.83万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原告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减少为,判令被告郑志、黄姿生、吴益杰、颜丽丽共同偿还原告陈宗达借款1.88万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表示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另案处理为由,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郑志、黄姿生于2011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吴益杰、颜丽丽于2014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2日,被告郑志向原告陈宗达借款2万元。被告吴益杰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只归还借款0.12万元,现尚欠1.88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志、黄姿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陈宗达借款1.8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吴益杰对郑志、黄姿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益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志、黄姿生追偿;三、驳回陈宗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郑志、黄姿生、吴益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王晓文人民陪审员 方文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