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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48号

李建彪与赵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彪,赵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48号

原告:李建彪,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015。

委托代理人:周忠,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波,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21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彪诉赵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与被告协商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6元,由原告李建彪负担。

审判员  廖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莫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