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48号
原告:李建彪,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015。
委托代理人:周忠,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波,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21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彪诉赵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与被告协商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6元,由原告李建彪负担。
审判员 廖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莫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