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郭树栋与绥化市北林区宝山镇战胜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栋,绥化市北林区宝山镇战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郭树栋,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宝山镇战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秀涛,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树栋与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宝山镇战胜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屋正在评估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01)绥北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