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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2900号

钱冰、胡德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冰,胡德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900号申请执行人钱冰,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胡德华,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冰与被执行人胡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德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钱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德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钱冰与被执行人胡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