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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7260号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均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均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7260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867-9。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燕,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吴飞,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均林,男,生于1988年,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均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龙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