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663号
原告:李永香,
委托代理人:吕业超,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红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衡水春雨园林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红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皎,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永香与被告衡水市桃城区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水春雨园林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均在衡水市桃城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XX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