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066号
原告:韩公利。
委托代理人:亓凤国,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朝阳街局子街1558-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晶,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鹤松,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图们营业部,住所:图们市新华路14-3号。
负责人:朴善姬,经理。
被告:朴善姬,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图们营业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公利诉被告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图们营业部、被告朴善姬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韩公利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公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韩公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秀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