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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282号

李保民与刘凤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保民,刘凤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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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李保民。被执行人刘凤明。李保民与刘凤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4286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四终字第3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凤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保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了查证。被执行人刘凤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保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凤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保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 明 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执行员 :郭双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