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南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尚社兴与姚雪来、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社兴,姚雪来,韩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南初字第00219号原告尚社兴,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毛立明,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雪来,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韩霞,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薛建斌,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原告尚社兴诉被告姚雪来、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双方愿诉讼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社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社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为395元,由原告尚社兴承担。审 判 长 郑立树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