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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黄志敏与宝辉置业(龙南)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敏,宝辉置业(龙南)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526号原告黄志敏,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镇中山。被告宝辉置业(龙南)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龙翔大道中央城销售中心,电话:0797-351****。法定代表人:廖彩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敏等与被告宝辉置业(龙南)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同时受理了案情相似案件40件。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对其中一个案件作出(2015)龙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不服该判决,均已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与(2015)龙民二初字第476号案案情相似,本案的审理可参照(2015)龙民二初字第476号案生效审理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曾飞鹏代理审判员 : 曾 莹代理审判员 : 刘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孔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