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黄志敏与宝辉置业(龙南)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敏,宝辉置业(龙南)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526号原告黄志敏,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镇中山。被告宝辉置业(龙南)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龙翔大道中央城销售中心,电话:0797-351****。法定代表人:廖彩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敏等与被告宝辉置业(龙南)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同时受理了案情相似案件40件。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对其中一个案件作出(2015)龙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不服该判决,均已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与(2015)龙民二初字第476号案案情相似,本案的审理可参照(2015)龙民二初字第476号案生效审理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曾飞鹏代理审判员 : 曾 莹代理审判员 : 刘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孔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