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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793号

曾祥发与李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祥发,李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793号原告曾祥发。被告李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发诉被告李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身原因。为此,原告曾祥发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凤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祥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发撤回对被告李凤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锦环

审 判 员  石 磊

人民陪审员  林耿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焕亮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