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793号原告曾祥发。被告李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发诉被告李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身原因。为此,原告曾祥发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凤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祥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发撤回对被告李凤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锦环
审 判 员 石 磊
人民陪审员 林耿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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