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顾正军与朱旭坏、李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正军,朱旭辉,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206号申请人:顾正军,男,汉族,1969年5月出生,住福海县。被执行人:朱旭辉,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住北屯市。被执行人:李庆,男,汉族,1975年10月出生,住北屯市。本院在执行顾正军申请执行朱旭坏、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福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顾正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旭辉、李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朱旭辉、李庆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此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 明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