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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471号原告李××,无职业。被告王××。委托代理人谭邵君,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勇审 判 员  刘建华人民陪审员  杨俊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