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471号原告李××,无职业。被告王××。委托代理人谭邵君,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勇审 判 员 刘建华人民陪审员 杨俊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