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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申字第284号

再审申请人姬彤彤与被申请人王丽清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姬彤彤,王丽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2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姬彤彤。委托代理人黄秀英,系姬彤彤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黄二林,系姬彤彤的舅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丽清。再审申请人姬彤彤与被申请人王丽清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2502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姬彤彤申请再审称:1.应当增加申请人误工费。申请人自费在郑州上学,暑、寒假等课余时间打工,现被撞伤左肩部,中断了打工收益,申请人受伤时21岁,有法定劳动权。2.申请人受伤后住院的护理费,应当按每天79.56元计算24天。请求维持应当赔偿部分,增加误工费8400元和护理费。并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丽清骑电动车将申请人姬彤彤撞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姬彤彤住院14天支付医疗费2347.12元予以赔偿,但因姬彤彤系在校大学生,对其请求的误工费不予支持,故一审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实际住院时间14天,判决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733.12元并无不当。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姬彤彤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姬彤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姬彤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爱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