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269号原告蒋会英。委托代理人金锋。被告洛阳万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与金城寨街口新天地红太阳九号楼1单元2408室。法定代表人杨石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会英诉被告洛阳万鲨商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会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会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会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蒋会英承担。
审判员 丁继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