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童画连与陈德泰、洪桂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画连,陈德泰,洪桂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童画连,居民。被告陈德泰,居民。被告洪桂莲,居民,祝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三阳村2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画连与被告陈德泰、洪桂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画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莲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