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志阳与轩国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阳,轩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孙志阳。被执行人轩国胜。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出相应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