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507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