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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永彬与孟庆民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彬,孟庆民,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张永彬,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被告孟庆民,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亮,职务总经理。被告(柳林市)金谷浚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黄河路。法定代表人周东波,职务董事长。原告张永彬与被告孟庆民、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林市)金谷浚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永彬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建筑工程施工费1329976.78元及利息80352.76元。2015年11月25日,原告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请求被告支付建筑工程施工费20000元。2015年12月15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永彬负担。审判员  刘希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