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6943号原告邓方容,女,生于1972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陈震,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1008号一单元4-2。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方容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邓方容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方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思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秀萍 微信公众号“”